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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加强缓刑考察制度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9日

创新加强缓刑考察制度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全面提升司法管理水平

——莱山区法院探索实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路

(作者:莱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事关大局,影响深远,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莱山区法院十分重视缓刑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刑事审判岗位的法官们积极探索,热心钻研,把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构建和谐社会当成责无旁贷的“份内事”,一方面做到铁面无私地依法惩处各类犯罪,一方面在缓刑适用时妥善做到“谨慎适用、判前考察、合力矫正”。大胆创新工作机制,于2003年起设计了7项缓刑运行机制配套文书,并为每个缓刑人员建立了社会评价和帮教回访档案,实行判后告诫谈话和定期回访制度等。2003年至2010年7年间,莱山区法院共判处刑事被告人1772人,共对531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占已判决被告人总数的29.96%,无一重新犯罪,无一脱管。化解了大量不稳定因素,把案件办成了高质量的铁案、精品案、和谐案,实现了审判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不仅提高了宣告缓刑的准确度和社会认同度,而且有效提升了缓刑在教育挽救罪犯中的刑罚价值功能,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特有的作用,是司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和有效尝试。

    一、近三年来莱山区法院判处的缓刑人员的情况分析

    2007年至2009年,生效判决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798人,其中,判处缓刑人员240人,占30.1%。2007年全年生效判决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259人,判处缓刑人数79人,占总人数的30.5%;2008年全年生效判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267人,判处缓刑人数77人,占总人数的28.8%;2009年生效判决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272人,判处缓刑人数84人,占总人数的32.2%。

    (一)从罪名结构分布来看。判处缓刑的罪犯罪名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三大类罪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罪主要包括犯故意伤害罪的63人,占缓刑总人数的26.25%。侵犯财产类罪主要包括犯盗窃罪的39人,占缓刑总人数的16.25%;犯抢劫罪的11人,占缓刑总人数的4.6%;犯职务侵占罪的7人,占缓刑总人数的2.9%;犯诈骗罪的3人,占缓刑总人数的1.25%;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3人,占缓刑总人数的1.25%;犯敲诈勒索罪的3人,占缓刑总人数的1.25%;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主要包括犯交通肇事罪的29人,占缓刑总人数的12.08%。

    (二)从年龄结构分布来看。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大多为青少年,其中,犯罪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的,共67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27.9%;犯罪年龄在18岁至25岁之间的,共102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42.5%;犯罪年龄在25岁至60岁之间的,共68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28.3%;犯罪年龄在60岁以上的2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0.8%。综合来看,犯罪年龄在25岁以下的青少年共169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70.4%。

    (三)从罪犯职业分类来看。打工人员及无业人员共93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38.75%;农民61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25.4%;学生44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18.3%;个体人员19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7.9%;工人14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5.8%;机关事业人员9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3.75%。

    (四)从犯罪情节分类来看。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均为初次犯罪和偶然犯罪,以及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其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告人全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主动赔偿了经济损失的,共计159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66.25%,民事赔偿率达100%,和解率为100%;具有自首情节的共145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60.4%;未成年人共87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36.25%;过失犯罪的共74人,占所有被判处缓刑人员的30.8%。

    二、坚决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谨慎适用缓刑

    通过近几年的审判实践,莱山区法院充分认识到:刑事审判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刑事审判工作决定着我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效果,决定着缓刑罪犯的社区矫正的效果。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为规范缓刑适用条件,该院以有利于个人改造、有利于家庭稳定、有利于社会和谐为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犯罪情节、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研究制定了《莱山区人民法院缓刑适用暂行规定》,细化了适用缓刑的范围、程序、责任等。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定适用缓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犯罪情节较轻,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虽在三年以上幅度量刑,但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2、有悔罪表现;3、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4、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5、具备帮教条件。具有以下除外情节之一的,一律不适用缓刑:1、累犯;2、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扶贫、救灾等特种款项,且有比较严重后果等情节的;3、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4、犯有数罪、再犯、惯犯或者曾因具有与本罪行为性质相似的一般违法行为被有关组织处理过又犯有本罪的;5、不积极退赃、赔偿损失、预缴财产刑备付金等;6、无悔罪表现或悔罪态度不明显的;7、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二是在适用决定程序方面。规定,对简易程序案件拟适用缓刑的,由承办法官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庭室研究;对普通程序案件拟适用缓刑的,由合议庭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院长研究;对影响重大案件拟适用缓刑的,由合议庭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研究后,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三是在决定适用责任方面。实行缓刑适用主审法官、刑庭庭长、分管院长“三级负责制”。主审法官(或承办法官)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判前考察被告人是否具备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深入到案发地、被告人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学校、家庭进行走访,重点考察被告人案发前的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具备判后社区矫正条件,对于平时表现不良,不具备帮教条件的,坚决不得适用缓刑;刑事审判庭庭长是审核负责人,负责缓刑卷宗材料的审查;主管副院长是第一负责人,对全部适用缓刑的罪犯负责,宣判前负责判决书的最终核定工作,为缓刑的适用把好最后一关。四是在判后监管、帮教方面。规定案件承办法官为考察、帮教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和帮教工作,庭长定期组织召开缓刑人员考察会、帮教会,分管院长每半年听取一次考察和帮教工作情况,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的实施。在审理被告人李某放火一案中,被告人李某因同事于某盗窃其手机,多次索要未果,遂放火烧毁于某住房前的第一个街门,将大门及屋梁烧毁,经济损失为1250元。主审法官经审查发现:1、李某的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2、李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放火的事实,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明显;3、案发后李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4、李某在原工作单位一贯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是业务骨干;5、李某原工作单位领导主动提出愿意承担教育管理的责任,与法院签订了监管协议,保证李某不再违法。综合以上情况,合议庭认为李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提出对李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报分管院长研究决定,因放火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按照规定将该案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最终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期间,李某遵纪守法,连年获得先进工作者称号,现已顺利度过了缓刑考验期。

    莱山区法院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法律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将从宽与从严相结合,严格规范缓刑的适用尺度,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坚决不予适用,在缓刑的适用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对于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适用缓刑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实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度”,过硬的缓刑适用判前考察工作为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创新加强缓刑帮教考察制度,在严肃公正的刑事审判中不断注入社会和谐元素

  (一)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做到合力矫正。对缓刑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各部门综合的责任,莱山区法院在这项工作中彻底消除“事不关己”的思想认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主动,积极参与其中,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法院业绩考核机制。实现与其他各部门在无缝对接,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严格按统一的帮教方案进行帮扶,做到步调一致。为收到缓刑适用的效果,该院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和当地党政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途径:1、建立缓刑人员登记表,把所判处的缓刑犯的详细情况如案由、刑期、住址、所属派出所、保证人情况等内容登记造册,以便于管理。2、建立保证人保证制度。对缓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犯,应由其所在居委会、监护人或亲属做保证人,与法院签订监管协议,保证监督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为社区矫正提供第一手材料。3、加强与缓刑人员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给当地公安机关,以保证每个缓刑人员能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4、成立考察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刑庭庭长、审监庭庭长、承办法官组成,具体负责对缓刑人员的考察。对缓刑人员是成年人的,每年到所在地考察一次;对缓刑人员是未成年人的,每半年到所在地考察一次,每年由缓刑人员向考察小组交一份关于一年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5、定期回访。我院会同检察、公安、司法和党政等部门,对于缓刑罪犯实行定期回访制度,对于一般缓刑罪犯每半年回访一次,对于生活困难或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缓刑罪犯回访次数适当增加,采取的方式是面对面帮与邮寄材料相结合,思想帮教与生活帮扶相结合。如我院在审理张某交通肇事犯罪一案中,会同区政法委、镇委领导一同到罪犯张某家,发现张某与其80 岁的母亲两人一起生活,其本人由于交通肇事腰椎骨折而瘫痪在床,生活极为艰难,在征求法医意见后,审判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对罪犯张某判处缓刑,并与镇党委、区民政局等单位协调,提高了张某家的低保级别。6、定期向缓刑罪犯赠送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宣传册,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增强其自向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认识到犯罪行为对他人、对社会的危害性,认识到犯罪行为带给自身及家人的痛苦,确保其悔过自新,回归正途。7、定期召开座谈会。由分管院长或庭长主持,召集考察期缓刑人员及改造成功的缓刑人员及相关基层组织、亲属等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轻松的氛围中,各人畅所欲言,汇报自己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自我认识和思想变化的轨迹。并由改造成功的缓刑人员讲述自己的改造过程、所经历的困难及取得的成功等,从而激励其他缓刑人员,使其树立信心。

    (二)突出对青少年缓刑犯的帮扶、教育工作。首先将帮教工作贯穿整个审判过程中,判前通过多渠道,多方面地了解少年犯的成长环境、家庭生活环境变化、思想变化以及教育方法,然后在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公诉机关、监护人、父母亲人对其进行法庭教育,使其认识到其所实施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其次,在判后的回访制度中注重给予青少年罪犯更多的鼓励、感化与教育,与他们的家长、老师、同学及本人谈心、交流,及时指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激发他们努力学习、自食其力、走向社会的信心和勇气。最后,针对青少年性格未定型、情绪不稳定、自我调节能力差的特点,聘请专门的心理咨询人员对其进行心理辅导。许多青少年在被判刑后因担心被歧视、被社会排斥等而出现自闭、抑郁等症状,为此莱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专门聘请心理咨询人员对青少年缓刑犯,定期进行心理辅导,确保其心理健康成长。

    四、犯罪预访及缓刑人员改造的几点建议

    被判处缓刑人员,所犯罪行一般不属于严重危害性的犯罪,基本可以不走上犯罪道路,却因为各种原因而步入歧途,令人扼腕。莱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总结多年的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自身的学习与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总结了一些共同点:首先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除了部分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类的犯罪,其他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几乎都是初中及初中以下;其次在犯罪年龄方面,大多数犯罪人员的年龄基本上处于17-30岁之间,这是一个犯罪高发年龄段,这个年龄段,正是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形成时期,性格不稳,极易冲动,稍有不慎,就会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平时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多看一些积极向上的书,如励志方面的书,探讨人生意义与价值的书,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正确认识自身与社会的关系。(二)注重家庭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人生的第一位老师。所以,孩子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孩子的影响巨大。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许多青少年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没有一个好家庭的成长环境,或是父母离异,或是父母忙于工作而忽视了孩子,或是父母本身就有不良恶习等。所以,希望天下的父母都能以身为镜,关注孩子的成长,给孩子一个健康向上的家庭成长环境。(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执行缓刑考察的有关法律规定,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在审判中,发现许多犯罪人员都是法盲,根本不懂法,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或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微不足道的一件小事情,在真正面临刑罚的处罚时,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悔之晚矣。这都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后果,因此,平时要多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做一个守法公民。(四)牢记前车之鉴,勤劳致富。在财产犯罪中,许多犯罪人员都有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思想,不愿做事,怕脏怕苦怕累,而铤而走险走上了自认为更轻松更便捷的盗抢的犯罪道路,最终他们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因此,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致富观,以他人为鉴,吸取教训,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通过正当途径、自自己的头脑与双手创造出有意义的价值,而不是以生命与自由为代价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五)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慎重交友。有相当一部分犯罪人员是因为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及交友不慎等受到鼓动、诱惑,加之意志不坚定,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平时要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养,坚定信念,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有辨别力并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远离社会上那些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思想空虚、经常打架闹事的人员。(六)放下思想包袱,积极面对今后的生活。即使一次失足,亦不足以成为千古恨。只要能吸取教训,端正心态,积极面对今后的生活,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勤奋,同样可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样可以取得人生的成功。

    对缓刑罪犯的犯罪预防、监管和矫正是一项重大的社会工程,莱山区人民法院构建的多元化缓刑罪犯帮教体系,通过细致入微的人性化监管,不仅实现了从判刑到缓刑期满的管理衔接,而且通过主动沟通协调,实现了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共建和谐的良好局面,有利于罪犯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真正做到了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以司法为民为着力点,以自身管理为突破点,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中,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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