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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1日

   立案须知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正确审查立案、及时送达、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起诉时,应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如该案是一个被告,则应提交1+1=2份起诉状,如该案是2个被告,应提交1+2=3份起诉状,以次类推)。起诉状必须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者打印。

  2、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及详细地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提供被告人的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市*区*村*街*号),确无门牌号码的,应写明被告人住址附近的明显标志物与被告人住址的对应位置,以便送达时参照。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原告);被告是法人的,应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机读)并盖工商部门的查询章。

  4、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

  5、证据材料除提交原件供法院审查以外(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原件交还原告自行保管),须提交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份数与诉状份数一致。

  6、原告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受委托人的身份(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证明的复印件。委托权限必须明确。受委托人是律师或法律师工作者的,必须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公函。

  7、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列明保全的财产名称、处所情况以及拟采取的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有效担保。

  8、上述提交的材料必须是A4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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